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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8 期 (2024年6月份)

臺商應為外派中國大陸臺幹投保社會保險作者:姜志俊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老公外派中國大陸北京擔任臺資企業總經理職務,某日與副總經理接待客戶洽談生意,席間完成合同的簽訂,我老公身體突然不適,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事後和臺灣母公司洽談賠償費用,沒想到中國大陸子公司竟然沒有替我老公投保社會保險,請問: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險是強制保險嗎?企業如果沒有替員工投保社會保險,有何法律上的責任?我老公因工傷死亡,我能請求哪些賠償?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按照中國大陸《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此外,《勞動法》第72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費。由此可見,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險是屬於強制保險,而非任意保險。

二、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4430日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的通知,其中「一、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與案件管轄1.涉社會保險糾紛的受理範圍?」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

三、企業不按規定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會面臨補繳、滯納金及行政處罰等風險,蓋《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民幣)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又《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申請人之老公在工作時發生死亡的情形,屬於工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死亡的,其遺囑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各項金額的計算標準如下:(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此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以致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家屬支付費用,因此,申請人可以按照其老公因工死亡的上述相關規定,向臺資企業請求喪葬補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死亡補償金等各項給付金額。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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