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除
:::
共有71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316
  • 421.
    題:
    仲裁協議約定“或裁或審” 是無效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明確規定仲裁機構的名稱,不得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表述即是文章開頭的案例中提到的“或裁或審”條款,這樣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
  • 422.
    題:
    台商制訂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規範與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423.
    題:
    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解讀與台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於2001年4月和2006年8月分別公佈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於勞工準確理解法律規定,依法維權;二是便於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司法公正;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企業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工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企業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 42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公布,自翌(14)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一、 當事人(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四、 勞動關係: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 425.
    題:
    大陸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3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9/15
    資料來源:
    容: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指導性檔。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構建了城市土地使用法律制度的基本體系,樹立了依法規範使用土地資源的觀念,二、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實問題 目前,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可以發現, 在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以下一些主要問題:1.
  • 426.
    題:
    大陸台商雇用司機肇事時,法律責任如何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本條規定與該法生效前所適用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或者根據雙方的約定來行使追償權,如果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對於能否追償或者追償多少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公平解決”。因此,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台資企業如果能在特別工種的勞動合同條款中加入追償權的約定,應該會對員工有所警惕,
  • 427.
    題:
    拒不執行法院裁判也會犯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的要件有三:(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這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已確定)即被執行人)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可成立:(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以暴力、
  • 42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8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1日公布,共12條,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三、禁奢形式: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專案、法律後果等內容。
  • 429.
    題:
    大陸勞動政策對台商人資管理操作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沸沸揚揚好不熱鬧,另外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一些有利於企業的指導意見(司法解釋)因而各地方(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會公布指導意見(司法解釋),以作為重裁員或法官裁決的統一意見。   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   然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9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   對於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政策,一般而言,基於平衡原則,多少偏向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做出政策
  • 430.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6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2月10日公布,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 執行法院: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 委託執行:被執行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委託執行的,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情況連同上繳國庫憑據送達委託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到位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民法院。
  • 431.
    題:
    因買賣而遭欺詐的大陸台商該怎麼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5/15
    資料來源:
    容: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參見大陸《 一、請求撤銷 :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如雙方於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則必須向仲裁機關請求撤銷。如果受欺詐方已明確請求變更的,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68 條)
  • 43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 1 月 28 日 公布,共有九點,自 2010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 高院管轄範圍: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 2 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 1知第一項標準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43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1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12/15
    資料來源:
    容:
    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 11 月 12 日 公布,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 一 )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二 ) 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 434.
    題:
    如何辦理大陸土地權利遺產的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4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2/15
    資料來源:
    容:
    」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實踐中,當事人正常生理死亡的,應當提供醫院的證明;非正常生理死亡的,應當提公安機關的證明;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
  • 435.
    題: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修訂面面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3期/權益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1/15
    資料來源:
    容:
    § 29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43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1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3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11/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 11 月 4 日 公布,共 5 條,自同年月 11 日起施行,其重要內容如下: 1.
  • 437.
    題:
    台商在大陸投標公共工程的問題與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2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0/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 2008 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 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意見 》,作?
  • 438.
    題:
    談台商如何合法合理處理員工的工傷事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0/15
    資料來源:
    容:
    受到黑律師的協助,經由司法程序,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今年 5 月,一審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 55 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   今年 7 月中旬,東莞中院判決,維持東莞第二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公司應賠償該員工 17 萬餘元人民幣。
  • 439.
    題:
    中國大陸不動產契約公證之法理思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2期/權益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0/15
    資料來源:
    容:
    為法院業務之一, 1951 年 9 月正式公布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法,規定公證工作由人民法院管理。 1954 年 9 月 28 日 頒布人民法院組織法,將公證業務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
  • 440.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8年9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 7 月 24 日 公布 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援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健全調解相關糾紛的職能和機制。履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用人單位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 441.
    題:
    大陸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如何收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8/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一、大陸民事訴訟的收費制度,原先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執行;嗣因部分民眾反應收費標準偏高,有些收費範圍模糊不清,大陸中央基於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的統一部署, 第 8 條 )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被告提起反訴經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案件,分別減半交納訴訟費用 ( 第 18 條 ) 。
  • 44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8年7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9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7/15
    資料來源:
    容:
    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443.
    題:
    論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權益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者,除按照建築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者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亦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2) 。
  • 444.
    題:
    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訴究專有出版權被侵害糾紛案之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智慧財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社及北京世紀卓越公司為共同被告,向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侵犯專有出版權為由,請求判令:本件是台灣的法人以出版權受侵害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訴訟。權利人認為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依大陸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依法要求保護或立案。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利」。依商標法第 53 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51 條規定「
  • 44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6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 5 月 14 日 公布,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 5 月 15 日 公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
  • 44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5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7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5/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 4 月 24 日 公告,自同年 5 月 14 日 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 明確申請財產保全的期限自申請後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條件為有效的擔保由法院酌情裁量具體金額;並對解除財產保全的事由作出規定 ( 被申請人提供有效擔保、 認可裁定生效後,所認可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 447.
    題:
    建設用地合作開發合同爭議之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4/15
    資料來源:
    容:
    30 日內可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三個月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可由該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甲方不妨先行定合理期限催告乙、丙方履行,如仍不履行,得請乙、丙簽署同意進行仲裁解決之協議書,否則,甲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丙方出資。
  • 44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4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6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4/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型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 2009 年 3 月 20 日公布,主要內容如下: ?
  • 449.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3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3/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 2 月 26 日 公布,自同年 3 月 5 日 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
  • 450.
    題:
    台商在中國大陸被打,要如何循求救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1/15
    資料來源:
    容:
    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Ⅲ、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除可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向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進行刑事上之追訴外;尚可針對因傷害所支出之醫療費及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向對方住所地之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大陸《民法通則》第 119 條之賠償請求,惟須注意關於「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