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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營運據點設立組織形式之選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11/15
    資料來源:
    容:
    另依照台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規定,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需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中華民國93年3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032353號令修正發布)。
  • 32.
    題:
    赴大陸投資所需的認證與報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9/15
    資料來源:
    容:
    2、廠商可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所屬大陸投資事業之幹部來台參訪、受訓及參與會議, 並得申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產業研發活動。
  • 33.
    題:
    香港保健食品銷大陸可否申請保健食品流通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根據大陸現行《食品流通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 34.
    題:
    大陸工商個體戶是否可於本國銀行開立存款帳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一、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
  • 35.
    題:
    如何從大陸參展活動中取得貿易商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6/15
    資料來源:
    容:
    型錄和其他文件上不能出現中華民國年號或印有政治性宣傳字樣; 五、與大陸業者進行貿易,須符合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其買方或賣方,得為大陸地區業者。
  • 3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部門規章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第 37 號令, 2005 年 11 月 29 日發布,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37.
    題:
    台商投資興建醫療廢棄物焚化爐有那些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資企業法人或個人赴大陸投資的程序:首先,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填寫下列文件:(1)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簡易審查)申請書;(
  • 38.
    題:
    赴大陸投資以獨資較為妥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此外,台端赴大陸投資之身分係屬個人抑或法人,亦需參考台灣方面相關法律,諸如公司赴大陸投資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不可不慎。
  • 39.
    題:
    大陸地區員工來台受訓的相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8/15
    資料來源:
    容:
    士來台從事相關經貿活動申請案件審核處理原則》以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請。貴公司如果符合跨國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依據《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向入出境管理局提出大陸地區員工來台受訓申請。此和前述方式在申請時間以及受訓員工停留時間上略有差異,詳情可參考《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40.
    題:
    大陸保險市場之挑戰及經營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3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7/15
    資料來源:
    容:
    我國在89年9月27日始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准許台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保險相關商情的調查及資訊蒐集,並於2002年8月開放保險業以直接投資方式赴中國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 41.
    題: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業務範圍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5/15
    資料來源:
    容:
    」而所謂「投資」依台灣地區《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係指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在大陸地區出資。」其中限定常駐代表機構僅能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故並不屬於台灣地區前揭許可辦法中所謂之「投資」,而並不需要經許可或申報。
  • 42.
    題:
    大陸信用狀接收實務與教戰守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財融第0901000261號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第2條及第5條修正條文規定,台灣地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狀銀行逕發信用狀來台經由 貴公司指定的往來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通知行;而其項下出口押匯求償單據,依許可辦法規定得逕寄大陸開狀行。但不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惟經本部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 43.
    題:
    2003年兩岸經貿關係與大陸政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8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2003/02/15
    資料來源:
    容:
    內政部於91年8月8日發布實施《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政府亦就相關配套進行規劃調整,包括已就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國內不動產的繼承問題進行函91年8月修正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在有效控管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開放OBU對大陸台商承做放款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本年1月27日本會委員會議並通過《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俟報院核定後即可實施,將有利於跨國公司在台灣可以利用大陸人才處理兩岸間的商務運作。
  • 44.
    題:
    2002年大陸台商十大經貿事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二、我開放赴大陸直接投資 經濟部投審會2002年7月31日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自即日起企業赴大陸投資將不再強制以「間接」方式為之,台商可自由選擇採直接或間接方式赴大陸投資,惟屬於重大投資項目如晶圓製造等,
  • 45.
    題:
    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何者有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4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2/10/15
    資料來源:
    容:
    經濟部於今年7月31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刪除有關台商赴大陸投資須經由第三地之規定。
  • 46.
    題:
    台灣地區銀行進入大陸地區之法律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6 條第二項之授權下訂立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即規定台灣地區之銀行與大陸地區之銀行業務往來,均需透過第三地以間接方式進行,台灣地區銀行可否至大陸地區設辦事處,係先由大陸委員會為「階段性開放」之政策性宣示後,再透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 7 條之規定,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得申請主管機關財政部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理處。
  • 47.
    題:
    2001年大陸台商十大經貿事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行政院通過開放銀行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行政院於2001年5月30日院會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本國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十、我正式開放OBU申請與大陸通匯:財政部於2001年11月中旬發布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自2001年11月18日起,我國銀行國際業務分行(OBU)將可申請與大陸銀行、法人、團體及個人進行直接業務往來。
  • 48.
    題:
    銀行登陸與大陸台商授信風險評估(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境外公司是以台商個人股東名義或公司名義所設立的:由於我國《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台商赴大陸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者,必須於第三地設立境外公司,再以該境外公司之名義前往大陸投資。
  • 49.
    題:
    赴大陸設立辦事處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9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7/15
    資料來源:
    容:
    行政院院會在5月30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本國銀行赴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提供台灣地區銀行赴大陸開展相關業務具體的法令依據,使得在大陸設立辦事處的話題又再度吸引大家的注意。
  • 50.
    題:
    台商融資法律管道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2條之規定,讓台灣地區之銀行可至大陸地區設立分行, 然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2條之規定,係以其海外分行為主體,在台灣地區之總行與分行仍不能直接往來。 而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根據同《許可辦法》第4條之規定,包括:(1)收受客戶存款;根據台灣地區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仍不得簽發以陸資銀行為受益人之擔保信用狀,
  • 51.
    題:
    如何在大陸設立代表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在台灣方面,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中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經第三地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為之,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 52.
    題:
    金馬與大陸地區通航的具體措施與展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2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為提供優質旅遊行程,強化金門地區業者管理,金門縣政府特別與交通部觀光局研擬一套《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許可辦法》。
  • 53.
    題:
    新政府將隨WTO的浪潮調理兩岸經貿法令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往來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等法規,對台灣資金流向大陸、大陸資金來台、雙邊貿易進行、人員進出、資源與技術移動及糾紛處理等各層面,均存在不同的限制,有別於台灣與其他國家經貿往來的規範。
  • 54.
    題:
    經濟部投審會能為台商提供那些服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台商Call in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落實「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提昇國內產業技術。6.持續推動大陸經貿人士來台參訪、接受訓練及參加會議,促進兩岸良性交流。
  • 55.
    題:
    可否與大陸區直接匯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中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需透過第三地及第三者為之,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以間接方式為之, 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即一般俗稱之三角貿易行為,原則上非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所規範、禁止。
  • 56.
    題:
    經濟部大陸台商經貿服務中心能為台商提供那些服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6期/台商CALL IN
    刊登日期:
    1998/11/15
    資料來源:
    容:
    (四)出版物之提供經濟部相關單位目前主要出版書刊目錄,包括:對外投資須知、兩岸經貿相關許可辦法彙編、大陸投資問答手冊、對大陸間接投資及大陸產業技術引進統計月報、大陸工業發展月報、兩岸貿易情勢分析月報、大陸對外貿易情勢分析季報等。
  • 57.
    題:
    新形勢下的兩岸關係與展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而自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大陸專業人士來台申請採「單一窗口」受理,並將十三種許可辦法簡併為一,也縮智審查作業流程,使民間參與交流活動更便利,也使政府主管機關更易於管理。
  • 58.
    題:
    入出境管理局能為台商提供那些服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台商Call in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申請時必須根據87年7月1日實施的「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送件須知」的規定辦理。根據同年10月15日實施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86年9月22日實施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茲將重要規定整理如下﹕1.
  • 59.
    題:
    與大陸從事三角貿易需向經貿單位申請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09/15
    資料來源:
    容:
    部於82年4月26日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其後經過三次修正,依照85年10月2日經濟部修正之該許可辦法規定,從事兩岸之貿易行為,應依該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依據該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一)(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依照經濟部87年1月21日修正發布的「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舉辦或參加商展,亦由經濟部國貿局為業務執行單位。
第2頁,共2頁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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