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除

智慧關聯提示詞:

:::
共有6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46
  • 61.
    題:
    當事人申請訴前扣船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現應申請人之申請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第6條,裁定如下: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關於訴前扣船的具體規定》第6條,對當事人雙方在原成交合同的基礎上所達成的貨損賠償擔保協議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關於訴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申請人應於扣船後的30日內提起訴訟,貨物保險人在取得代位求償及擔保函時,訴前扣船的有效期限未過,卻沒有向法院起訴,自動放棄了擔保的權利。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月31日制定的《關於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第6條的規定:「保全海事請求權的扣船期限為30
第3頁,共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