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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題:
    走私的罪與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核材料或者偽造貨幣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併處沒收財產。由於大陸在1989年加入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併沒收財產。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罪及其製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 122.
    題:
    「危害稅收徵管罪」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1/15
    資料來源:
    容:
    除了以上刑法的處罰刑事責任及稅務行政機關處罰金外,另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2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合法節稅方為上策 大陸早在公布新刑法前已施行了稅收徵收管理法,其中具體規定了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的刑事處罰和罰金數量,其後又公布了「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可見大陸對徵稅的重視一斑。
  • 123.
    題:
    如何解決詐欺及侵佔財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第二條第三款、第一款規定,郭××等人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待刑,並處一萬儿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五、上述各該犯罪之刑罰,其中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形、拘役管制為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為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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