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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1.
    題:
    個人在大陸銀行的存款利息是否需繳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茲將課徵利息稅的根據、徵稅的對象及手續說明如下供參: 根據「中國銀行」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關於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利息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中銀零[1999]159號),(註:有關詳情可逕洽大陸各地稅捐機關及中國銀行分行。)(台商張老師黎堅為外貿協會專門委員/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處公關協調室主任)
  • 242.
    題:
    當事人申請訴前扣船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該輪船東保賠協會委託勞德埃德銀行轉委託中國銀行塘沽分行出具了25萬美元的銀行擔保函。船方委託中國銀行塘沽分行出具的貨損賠償擔保函,是確立海事當事方和擔保方權利義務的契約書,為此,船東協會於1989年10月15日委託中國銀行塘沽分行出具了英文擔保函,而不是按照中國海事法院通常所要求的中文擔保函,本航次造成的貨損而扣留該輪或該輪船東的其它船舶或財產,中國銀行代表船東保賠協會將根據雙方就損失賠償達成協議或由天津海事法天津海事法院通知中國銀行塘沽分行協助執行法院上述返還擔保函的裁定,貨物保險人認為中國銀行作為擔保人已在保
  • 243.
    題:
    大陸外商銀行發展及台商利用機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1999/10/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中包括167家外國銀行分行,當地註冊銀行13家(獨資銀行6家,大陸與外商合資銀行7家),大陸與外商合資投資銀行1家。更提出新的開放大陸服務業的計劃,承諾數項服務業開放的範圍與限制,其中一項內容是允許外國銀行在上海操作大陸當地金融業務,並允許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2年,開放外國銀行在大陸5個特別經濟特區操作人民幣金融業務。
  • 244.
    題:
    大陸經營環境改變影響外商投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以外匯管制為例,中共當局通告限制外國企業不得為了償還美元債務,預先把人民幣兌換成美元;同時也禁止國內銀行接受外國銀行為大陸外資企業的人民幣貸款做擔保。
  • 245.
    題:
    大陸海關對來料加工貨物的通關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期/海關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6/15
    資料來源:
    容:
    開設銀行保證金台帳 根據《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要求,主管海關簽發《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繫單》,經營單位憑此到主管海關所在地指定的中國銀行辦理開設銀行保證金台帳手續。
  • 246.
    題:
    兩岸間接貿易中選擇往來銀行之訣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5/15
    資料來源:
    容:
    譬如用香港的渣打銀行匯一筆美金到開封的中國建設銀行,首先,渣打香港把錢匯往渣打紐約,渣打紐約透過紐約的交換所,把錢付給中國銀行紐約分行,中銀紐約再把這筆錢,撥到建行北京總行的帳上,這一切過程都很快,全部用電子資訊處理,要命的是,建行北京總行跟開封分行間慢得像牛步。
  • 247.
    題:
    如何在大陸地區設立貿易代表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05/15
    資料來源:
    容:
    申請公司必須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文件向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商業登記手續;於領取登記證後,代表辦事處須在「中國銀行」開設銀行帳戶,並須向當地稅務局辦理稅籍登記手續。
  • 248.
    題:
    珠江金三角的新星-珠海經濟特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經貿投資策略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續於1985年2月澳門南通銀行與珠海經濟特區簽約,由南通銀行安排4億港元(約5,130萬美元)巨款投資珠海基建項目;1987年澳門中國銀行與大豐銀行共同貸款2,000萬美元給予珠海興建一批生產型之外向型工業項目。
  • 249.
    題:
    大陸對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外匯的管理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局,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是中國銀行,非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得經營外匯業務,而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切中外機構或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所需外匯也由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批准的計畫或有關規定賣給,嚴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
  • 250.
    題:
    九七後香港與大陸經貿關係益形密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9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2/15
    資料來源:
    容:
    市場中占有率分別為:貿易占22%;銀行存款、保險費及航運貨運量三方面共佔22~25%;旅遊業占25%;土木建築業占12%;陸資「中國銀行」的發鈔量占港幣總發鈔量16%。
  • 251.
    題:
    大陸台商如何保障財產安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第74條第1款:「合營企業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銀行或指定的其他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存款帳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存款利率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利率執行。」(註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2條:「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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