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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訂立「仲裁協議」的法律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12/20
    資料來源:
    容:
    依中國大陸《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中國大陸《仲裁法》第2條)。當事人自願原則」,所以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條)。依中國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依中國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至少有下述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
  • 2.
    題:
    中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決)在臺灣地區認可的眉眉角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二、 仲裁條款之約定及設計應清楚,中國大陸《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 3.
    題:
    疫情期間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就業衍生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0/10/29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一般而言,在中國大陸工作的臺灣民眾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其可運用的勞動爭議之處理方式如下: 從《勞動法》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條款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可以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 4.
    題:
    淺析中國大陸臺商人資勞務管理新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5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若遇勞資糾紛時需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5.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2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9/11/08
    資料來源:
    容:
    二、管轄法院: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 6.
    題:
    兩岸仲裁2019年最新發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此舉一方面顯示中國大陸當局已有相當自信,認為中國大陸主要仲裁機構有能力面對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展開仲裁業務所帶來的競爭;另一方面也預告了中國大陸的仲裁法制及仲裁機構進步改革的腳步將不停歇,將趨向更加專業化、朝向對標國際、與國際接軌的方向繼續前行。
  • 7.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贏得仲裁的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5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4/11
    資料來源:
    容:
    等所衍生的民事爭議,運用中國大陸 << 仲裁法 >>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由「仲裁機構」的「仲 裁庭」進行處理, 李廣輝,王瀚著,《仲裁法》,北京:對外經濟 貿易大學出版社,2011 年 8 月,頁 235~238。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11 年 9 月,頁 175。
  • 8.
    題:
    臺商民商糾紛多元解決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仲裁 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法,第4、6條)。
  • 9.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自貿區運用仲裁的基本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1/25
    資料來源:
    容:
    仲裁須當事人間有「仲裁協議」,依大陸《仲 裁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 依大陸《仲裁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至少有 下述內容:(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有 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大陸《仲裁法》第 28 條);但因「國內仲裁」、「涉外仲裁」 其管轄法院也不同。 註 2: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頁 26,2011 年 9 月第 1 版第 1 刷, 註 3:高言、劉璐主編:仲裁法理解適用與案例 評析,頁55,1996年9月第1版第1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 10.
    題:
    江蘇揚州市舉辦台資企業仲裁法律知識講座
    類:
    焦點/活動專區/台協活動
    刊登日期:
    2018/01/17
    資料來源:
    中國台灣網
    容:
    江蘇揚州市舉辦台資企業仲裁法律知識講座
  • 11.
    題:
    與中國大陸簽訂保密合約書條款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此外,中國大陸仲裁法第 16 條第 2 款第 3 項明定仲裁協議應包括「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意即在雙方仲裁協議中必須約明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否則該仲裁協議無效。 任何由本合同所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應提交設於臺灣地區之中華仲裁協會 ( 址設:台 北市仁愛路四段 376 號 14 樓 ),依臺灣仲裁法及中華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以仲裁解決之。
  • 12.
    題:
    大陸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爭議可否仲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既屬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協議,依上述大陸仲裁法規定,其違約糾紛屬於仲裁的範圍,應無疑義。此外,大陸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惟於仲裁結果出爐後,卻又提起撤仲之訴,不僅違反仲裁法的規定,更欠缺「願賭服輸」的勇氣與擔當。 四、依照大陸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事由如下: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 13.
    題:
    大陸人資勞動環境的前瞻與展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二、大陸年2017年勞動環境趨勢與因應 大陸自從2008年以後,陸續公布施行《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等諸多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後,整個勞動環境及勞資關係隨之改善、完善中,然隨著大陸經濟環境匹變,
  • 14.
    題:
    《關於進一步推動台資企業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經貿爭議的通知》之意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任何由本合同所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應提交設於臺灣地區之中華仲裁協會(址設:臺北市仁愛路四段376號14樓),依臺灣仲裁法及中華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以仲裁解決之。
  • 15.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由「仲裁機構」仲裁,依大陸《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大陸《仲裁法》第16條)。 就以本案例而言,台灣A公司與大陸B公司雙方已事先於「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大陸《仲裁法》第22條);而該「仲裁申請書」內應載明:(1)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大陸《仲裁法》第23條)。 2、仲裁庭的組成一般是有「三名仲裁員」則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大陸《仲裁法》第31條)。
  • 16.
    題:
    中國大陸自貿試驗區關於仲裁制度的新變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否則本段將與中國大陸仲裁法第16條的明文規定衝突,就此,待日後司法實務確認。 無論如何,本《意見》的施行,均顯示中國大陸仲裁法制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進一步拉近中國大陸仲裁法制與國際多數仲裁實踐的距離。
  • 17.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由「仲裁機構」仲裁,依大陸《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大陸《仲裁法》第16條)。 就以本案例而言,台灣A公司與大陸B公司雙方已事先於「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大陸《仲裁法》第22條);而該「仲裁申請書」內應載明:(1)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大陸《仲裁法》第23條)。 2、仲裁庭的組成一般是有「三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大陸《仲裁法》第31條)。
  • 18.
    題:
    談「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寧波仲裁委員會係寧波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與國務院之統一部署組建之寧波地區唯一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之仲裁機構。
  • 19.
    題:
    如何對大陸合作廠商請求付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2/08
    資料來源:
    容:
    因對方為大陸廠商,考量債務履行地、將來之債權可執行性、以及民事爭議「以原就被」之原則, 貴司可依大陸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支付令」、司法調解、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待取得執行名義後,據以申請強制執行。
  • 20.
    題:
    工傷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為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已於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 21.
    題:
    經臺灣法院認可之大陸仲裁判斷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立法者既是基於兩岸地區民事訴訟制度及仲裁體制差異,為維護我法律制度,並兼顧當事人權益(見該條文立法理由),而為上開規定,自不容再援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關於外國民事確定裁判、外國仲裁判斷效力之相關規定及法理,認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及仲裁判斷,經我法院裁定認可者,即發生既判力。
  • 22.
    題: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其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後果。
  • 23.
    題:
    大陸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特殊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大陸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特殊規定 陳希佳* 欲依仲裁程序解決爭議,謹舉二項實務上最重要的特別規定說明如下: 首先,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第3項明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仲裁協議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 其次,依臺灣法以及世界上主流的仲裁法,不論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當事人均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境外的仲裁機構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該仲裁條款無效,故根據《大陸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特殊規定
  • 24.
    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違反「一裁終局」原則的仲裁條款無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2/10
    資料來源:
    容:
    若一方不服裁決,則再由新加坡國際仲裁法(應為仲裁協會,原條款有誤)按照該會仲裁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應適用法院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確定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再進而判斷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實際上是將仲裁約定為訴訟的前提條件,該仲裁協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有關仲裁問題的規定,因此該仲裁協定應屬無效」。
  • 25.
    題:
    如何利用仲裁解決臺商在大陸之糾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1994年,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仲裁法」;(2)1995年,大陸國務院「關於進一歩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1995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仲裁法依法執行仲裁裁決的通知」;(4)1987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9)2011年8月31日,修正通過施行之「 (4) 陳煥文,仲裁法逐條釋義,增訂再版,崗華公司,2002年10月,頁6。
  • 26.
    題:
    如何訂立有效且切合實用的仲裁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人有循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意思等);但仍有各別差異,例如,大陸仲裁法第16條明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仲裁協議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臨時仲裁」(或稱「非機構仲裁」),是大陸仲裁法有別於其他國家/地區之仲裁法的特色之一。因此,欲了解某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其前提問題是:應該依哪一國家/地區的法律來判斷仲裁協議是否有效?若仲裁協議的準據法規定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約明仲裁機構時(例如中國大陸仲裁法第16條),自應依法辦理;若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沒有此項明文要求時,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在仲裁協議中約明仲裁機構,
  • 27.
    題:
    大陸地區仲裁制度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這點非常重要,因為根據大陸地區《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定或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必須具有以下三項內容:1.
  • 28.
    題:
    大陸最近關於仲裁的兩則重要實務見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4/08/19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共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 29.
    題:
    用人單位對員工調整崗位需具備合理性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7/30
    資料來源:
    容:
    對於此點筆者卻有不同的觀察,因為依據大陸地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30.
    題:
    貿仲委於2012年之變動對仲裁當事人之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 貳、實務案例 由於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第3項規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為仲裁協議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上述仲裁機構更名後,實務上產生許多相關爭議, 肆、結語 上述案例顯示:在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第3項明文規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為仲裁協議之必要記載事項的情況下,仲裁機構情況的改變,有可能影響法院關於當事人間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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