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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與大陸企業發生糾紛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8/19
    資料來源:
    容:
    審理後由仲裁庭作成裁決,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
  • 2.
    題:
    如何使在大陸作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2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6/06
    資料來源:
    容:
    日後倘有任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仲裁裁決書之內容者,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倘仲裁庭所製作者為仲裁裁決書,當任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仲裁裁決書之內容時,他方當事人可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外,亦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故倘當事人考量日後須至台灣執行時,宜在協商過程中一併討論將調解協議轉換為仲裁裁決書相關事宜。
  • 3.
    題:
    撤銷大陸仲裁裁決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12/15
    資料來源:
    容:
    不料,本人於2012年8月17日收到仲裁裁決書,竟然駁回本公司進行清算及要求對方償還27萬美元的請求,本人甚感不服,請問應如何救濟? 一、依照大陸仲裁法第59條規定,本件申請人應於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換言之,申請人是於2012年10月17日收到貿仲寄來的仲裁裁決書,應當於2013年4月16日前提出撤銷裁決的申請,此項法定期間千萬不能遲延錯過,否則即無法以申請撤銷裁決的途徑加以救濟。
  • 4.
    題:
    台商對大陸《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認識與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4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4/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的救濟方式 新法第 48 條規定,勞動者對上述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必受到任何限制;反之,用人單位除符合下述規定外,則不可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法第 49 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前述的終局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