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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規定要點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3/19
    資料來源:
    容: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適合民營經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原則開發和提供適合民營經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資信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提供便利條件,增強信貸供給、貸款週期與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需求、資金使用週期的適配性(草案第23、24條)
  • 2.
    題:
    加工貿易中,人民幣收付操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6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11/10/15
    資料來源:
    容:
    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選擇國際結算業務經驗豐富,遵守財稅、商務、海關和外匯管理各項規定,資信良好的企業參加試點。
  • 3.
    題:
    由大陸海關首次公布企業紅、黑名單談海關分類監管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一)對於資信良好的企業列入「紅名單」充分信任,對他們以「企業自管」給予最大通關便利的優惠。
  • 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1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3/15
    資料來源:
    容:
    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的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
  • 5.
    題:
    從客源定位看台灣銀行業大陸據點的機會與挑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3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7/15
    資料來源:
    容:
    原本債信良好,易於從當地銀行得到融資之大型績優台商,固因增加台資銀行而得更多之選擇,然此種台商數量不多。
  • 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7/15
    資料來源:
    容:
    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的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
  • 7.
    題:
    台商融資法律管道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1)為合法登記之企業法人;(2)在中國銀行開立存款帳戶或結算帳戶;(3)企業財務結構正常、債信良好;(4)提供中國銀行認可之「反擔保」。
  • 8.
    題:
    探討現階段兩岸銀行間之互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的銀行若真的登陸,對債信良好的台商,只是錦上添花,對債信不佳的台商,也絕對不會因為是同樣來自故鄉,而於評估過程中平白加分,或放寬標准。
  • 9.
    題:
    香港中國化與台港關係之走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1/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官員及民代常因入港簽證不成或太遲而無法進行在港交流活動,連許信良都有困難(1999年12月17日)。
  • 10.
    題:
    如何在大陸設立投資性公司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申請人的資格:有二種:(1)(a)資信良好,有經濟實力。(b)已在中國投入註冊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2)(a)資信良好,有經濟實力。(b)在中國境內已設立10個以上的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第三產業,即服務業不包括在內)。
  • 11.
    題:
    在大陸設立投資公司須具備的條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12/15
    資料來源:
    容:
    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其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