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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新一輪國企債轉股對台商的啟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1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但是此波債轉股是採由債權銀行主導,而非由政府主導,亦即銀行可以選擇體質較佳的國企債轉股,由銀行從債權人地位轉變為投資人身分,再想辦法利用股份化,以讓國企脫困。
  • 2.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債權銀行如在全國或者省級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的公告或通知,即已履行法定通知義務: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3 年 9 月 11 日 (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6 條第一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 80 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 3.
    題:
    台灣法院裁判可以在大陸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向台北匯豐銀行貸款融資,因朋友倒閉無法清償貸款,債權銀行乃以保證契約為據,向管轄之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債權確保(債權人可先向或同時向申請人求償,此時申請人不可以主張先訴抗辯,亦即債權銀行縱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申請人 (保證人)對於債權銀行亦不得拒絕清償。 二、申請人當初作保時有填載在大陸之不動產資料,但未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作為擔保,所以債權銀行嗣後如果取得法院的確定裁判作為執行名義,可以普通債權人之地位,對申請人在台灣或大陸的財產,聲請法院查封並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的有關程序。
  • 4.
    題:
    辦理抵押登記後,銀行不得扣押房地產權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10/15
    資料來源:
    容:
    承辦人員種心態似乎以這樣就可以控制債物人不再抵押,可以保障銀行的債權,殊不知抵押登記後,債權銀行手上已經握有優先受償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其債權能否確保其實在辦理抵押登記前,銀行應已經對抵押物的價值作了明確的估價方是,抵押物價值是否超出或低於市值,對債權銀行來說,應是其在放款評估中很明確的一件事,更何況抵押物在兩岸的法律規定中均允許所有人作第二或第三位的抵押,銀行既已登記得到債權確保仍扣押所有人的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