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除
:::
共有17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450
  • 1.
    題:
    臺商或臺籍居民在中國大陸地區人身自由受限制時,在臺家屬應對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此外,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國大陸有關部門於限制人身自由後,應及時通報我方。
  • 2.
    題:
    中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決)在臺灣地區認可的眉眉角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兩岸仲裁認可已經成熟—公共秩序仍是重要的審查基準 一、海峽兩岸所簽署之協定 2009年4月26日在中國大陸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十條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
  • 3.
    題:
    中國大陸法院開庭通知可以直接郵寄給臺灣的當事人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04/19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有關兩岸司法文書之送達,「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七、送達文書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中國大陸羅湖區法院以郵寄送達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符合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方式,並未違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七、送達文書的規定。
  • 4.
    題:
    從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談臺商人身自由與安全之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並共同發表有關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共識,雖然雙方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施以來,雙方透過已建立的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訊在中國大陸遭受人身安全與自由的困境 (一)兩岸於民國98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第三章司法互助第12條固已規定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時, (二)兩岸協議方面 1、「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條文內容,建議修改如下:「雙方同意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時,
  • 5.
    題:
    《關於進一步推動台資企業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經貿爭議的通知》之意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經十餘年來之交流與研討結論,不僅提供兩岸協議的重要參考及司法解釋的進展如2009年4月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第三章司法互助第十條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
  • 6.
    題:
    貨款糾紛如何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不過送達訴訟文書就要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程序進行。如果再考慮訴訟結果的承認及執行,可能還是在中國大陸進行訴訟為宜。
  • 7.
    題:
    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以臺商隱名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為中心(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定》四項協定以後,兩會於2009年4月又簽署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定》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8.
    題:
    海峽兩岸親屬權益之保障- 以陸配在臺收養大陸地區子女案例為中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四、經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復書》(註2)函覆:根據大陸收養法第15條第1款「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2:海峽兩岸曾於2009年4月26日在大陸地區南京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根據該協議海峽兩岸可在民事調查取證上互相協助。
  • 9.
    題:
    經臺灣法院認可之大陸仲裁判斷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權保護之立法原則即可相配合,不致發生矛盾」;復參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第10條(」;就原審引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為的相關論述,最高法院則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十條規定,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並無不同,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僅由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5)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0條,本協議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長陳雲林於2009年4月26日簽署,
  • 10.
    題:
    台商未依規定關廠的法律風險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台灣海基會已於2009年4月26日和大陸海協會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司法互助部分做了詳細的規定。大陸海協會陳雲林與台灣海協會江丙坤於2009年4月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第三章第十條規定:裁判認可,「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大陸海協會陳雲林與台灣海協會江丙坤於2009年4月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
  • 11.
    題: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保障人民權益」宣導短片
    類:
    新聞/影音專區/陸委會影音
    刊登日期:
    2013/06/25
    資料來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容: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保障人民權益」宣導短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保障人民權益」宣導短片
  • 12.
    題:
    投資人在大陸地區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如何保障?-兩岸投保協議的解析(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11/16
    資料來源:
    容:
    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 但如果是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的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或恐怖組織犯罪,無法通知的情形,則可利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是一般簡稱的:共打協議),由兩岸業務主管機關相互通報來補充。
  • 13.
    題:
    揭開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面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三) 完善既有通報機制,係指六次江陳會所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關於家屬探視部分,此次協議本文及「共識」均未特別提及,僅於「共識」末段表述:雙方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施以來,雙方透過已建立的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信息,並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了便利」
  • 14.
    題:
    從大陸修訂刑事訴訟法談台商人身安全的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6/20
    資料來源:
    容:
    肆、結論 大陸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對於國人在大陸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影響至大,且攸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之執行及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簽署,期待大陸執法機關加強宣導,使公、檢等執法人員切實遵行,俾以保護人權,並維護國人之人身安全自由與合法正當權益。
  • 15.
    題:
    積極保障台商人身安全與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6/15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兩會談判的停擺,使得一些攸關兩岸正常交流的議題遭擱置,如兩岸司法協助、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兩岸危機處理緊急管道等,當台商在大陸遇到糾紛時,大陸執法人員深怕台商一旦返台後一去不復返,於是不論發生什麼事件,能扣人就先扣人,
  • 16.
    題:
    兩岸經濟交流的八大原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兩岸賦稅交流應柄秉持和諧互動原則,加強雙方賦稅人員互訪,建立情資交流管道,共同打擊犯罪,以達「雙贏」的目標。
  • 17.
    題:
    新形勢下的兩岸關係與展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循序漸進,逐級提升」為原則,從解決與雙方人民切身權益有關的問題開始,在兩岸就共同打擊犯罪、漁事糾紛等事務性議題進行協商問題開始,在兩岸就共同打擊犯罪、漁事糾紛等事務性題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建立互信,並獲得民意的支持,然後就雙方共同關切的重要問題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