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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4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4/15
    資料來源:
    容:
    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可以共用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聯營雙方決定共用辦公場所的,應當選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作為共用辦公場所共用辦公場所或辦公設備的費用分擔由聯營協議約定。 ”( 第十八條 )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大陸公安部 2008 年 2 月 29 日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