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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企業業務合併與分立的所得稅管理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8/15
    資料來源:
    容:
    為鼓勵和促進有正常經營需要的企業合併、分立業務的健康發展,規範和加強合併、分立業務的所得稅管理,依《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向大陸境內各地稅務機關下發《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針對企業合併、分立業務中當事各方涉及所得稅處理的問題作了進一步補充規定。依據《通知》的規定,凡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一)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