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除
:::
共有1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52
  • 1.
    題:
    兩岸夫妻離婚制度之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4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4/12/16
    資料來源:
    容:
    」乃認為有責方亦得以主張離婚,改變傳統判決離婚制度,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判決在法律條文上創了先例,並要求就此修法。
  • 2.
    題: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申請進入臺灣探親未成年子女?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7/17
    資料來源:
    容: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5.
  • 3.
    題:
    臺胞應如何在兩岸辦理離婚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7/26
    資料來源:
    容:
    二、法院調解(或和解)或判決離婚 (一)在臺灣辦理 向夫妻住所地或經常共同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或判決離婚確定後,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法院判決離婚 向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做出離婚判決。
  • 4.
    題:
    兩岸婚姻與繼承法律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6/21
    資料來源:
    容:
    三、 兩岸婚姻、繼承法制之差異與準據法 兩岸存在著許多法制差異,例如:依臺灣的離婚制度,判決離婚很困難,某件離婚案件,臺灣的高院、最高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之後二年,當事人就死亡了,其中一位承審法官還升為司法院大法官,我實在不認同這位大法官的辦案智慧,
  • 5.
    題:
    違法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何救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10/29
    資料來源:
    容:
    本人因先行返回臺灣不知離婚之事,澳洲法院未經合法送達竟一造辯論判決離婚,陸配竟持離婚判決至臺灣駐墨爾本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後,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因本件雙方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依上述法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及判決之效力,均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從而,澳洲法院未依臺灣地區法律審理、判決本件離婚訴訟,顯然違反上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 6.
    題:
    臺商與陸籍配偶離婚所涉相關法規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不過也應注意臺灣地區之法律關於判決離婚之事由與離婚之效力規定,避免將來回臺發生不符合臺灣法律上規定的問題! 可知中國亦採行破綻主義,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判決離婚的基準。至於應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7.
    題:
    與中國大陸配偶判決離婚後應如何辦理文書驗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與中國大陸配偶判決離婚後應如何辦理文書驗證
  • 8.
    題:
    在台灣起訴離婚勝訴後,應如何到大陸登記離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之,又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判決離婚之事由,可依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決離婚
  • 9.
    題:
    台商包二奶,台灣政府可以幫台商在台配偶的協助方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11/15
    資料來源:
    容: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禁止結婚的條件,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判決離婚的理由(指一方以另一方重婚為由訴請離婚的情形)。
  • 10.
    題:
    法定繼承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離婚判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人之子於 1993 年 5 月間與大陸奚姓女子結婚,嗣因子媳間感情不睦,媳婦奚女乃於 1997 年 6 月間訴請大陸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惟本人之子當時並未就上開大陸法院離婚判決向台灣管轄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以致無法將奚女在台灣戶籍登記之配偶身分除去,且本人之子不幸於 2005 年 2 月間因病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