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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利潤如何匯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8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2/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為鼓勵外國投資者能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保留在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稅的100%或40%稅款。
  • 2.
    題:
    如何規避外資企業稅收減免優惠的誤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企業所得稅。
  • 3.
    題:
    台商在大陸再投資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大陸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國投資者在大陸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農業開發企業,經投資者申請,大陸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 4.
    題: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稅負及投資更有保障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稅的40% 稅款,
  • 5.
    題:
    大陸台商如何因應查緝熱潮,做好企業所得稅之租稅規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1/15
    資料來源:
    容:
    但應注意該規定僅適用於將利潤直接再投資,所以台商若將利潤先行匯出再匯入投資時,即無再投資退稅優惠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