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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5/06/18
    資料來源:
    容:
    全國總工會每年組織召開交流會商會,就勞動就業、技能培訓、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勞動爭議處理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會商解決。四、加大法律監督力度:加大勞動法律監督協同力度,深化檢察監督、勞動保障監察、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銜接協作,加強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或檢察意見書、仲裁建議書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企業勞動用工合規建議書的聯動,
  • 2.
    題:
    有關兩岸間人事勞動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4/15
    資料來源:
    容:
    外籍員工原則上並未強制適用中國大陸地區勞動法令,並不當然享有勞動法令的相應權利,僅規範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相關規定,中國大陸地區各省市的勞動規定可能會有些許差異,需要具體根據臺籍員工的工作所在地進一步判斷。
  • 3.
    題:
    企業以人臉、指紋等生物識別方式進行考勤是否合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 4.
    題:
    展望中國大陸未來的勞動人資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9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1/22
    資料來源:
    容:
    平臺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最低工資;其次這些新業態勞動者也應有休息制度以及確定勞動定員定額標準,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企業更要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以及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方面應為新業態勞動者設計相應的保障制度。
  • 5.
    題:
    員工請假,期滿未歸,公司該怎麼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3/24
    資料來源:
    容: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 6.
    題:
    臺商如何因應大陸要求簽訂集體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 7.
    題: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對臺商的影響及臺商的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0/30
    資料來源:
    容: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透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參見大陸《集體合同規定》第3條前段)。
  • 8.
    題:
    台商制訂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規範與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要求企業制訂時程序要完成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 9.
    題:
    社會責任體系與大陸勞動法令的比較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 52 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10.
    題:
    2002年台商在大陸佈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19 企業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及職工切身權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 11.
    題:
    大陸工會法修正及其對台商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12/15
    資料來源:
    容:
    法律監督及交涉權: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或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權: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協助做好勞動福利:工會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第30條);4.
  • 12.
    題:
    台商應重視勞動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參見《勞動法》第3條第2項);所以,台商除了注重勞動合同的訂立之外,還應制定相關的勞動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