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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大陸投資方式之選擇及其稅負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直接與間接模式一般台商尋求大陸投資之模式,可採直接投資,即以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名義直接擔任投資地公司之股東,此情形可分為:1.至於以台灣個人名義轉投資之情形,無論第三地公司或投資地公司盈餘是否匯回台灣,依法均無須課稅,惟在實務上則可能需要由台灣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各該所得非屬台灣公司所得的規避,此外,以台灣個人名義對大陸投資,如發生遺產或贈與稅事件時,則須將大陸投資之資產列報課稅,並享受稅額扣抵,否則即構成逃漏稅,此蓋因遺產及贈與稅是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課稅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