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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臺商如何做好企業風險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3/02/24
    資料來源:
    容:
    參照上述法條規定,中國大陸臺商企業與他人簽訂合作協議書時,事前得於契約條款內約定合議管轄法院,例如:約定「本合同的糾紛,可交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決」,或是約定其他對中國大陸臺商較有利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亦得約定以「仲裁」為爭端解決機制,以此等對中國大陸臺商為較有利於之安排,
  • 2.
    題:
    中國大陸法院對合同合意管轄約定法律判斷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2/26
    資料來源:
    容:
    該案是香港方與臺商合意因買賣所生之糾紛由香港法院管轄,後港方違約,臺商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港方抗辯臺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民事裁定評析 一、 民事裁定事實 A公司及B公司於合同中確實明確於第二十二條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符合協議選擇法院的形式要求,而原告是臺灣地區的法人,住所地位於臺灣地區新北市林口區,雙方協議選擇的臺北地方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
  • 3.
    題:
    與中國大陸簽訂保密合約書條款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任何因為本合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議,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若對造提出反訴,亦須在同一法院提起。任何因為本合約所引 起之糾紛或爭議,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對造提出反訴,亦須在同一法 院提起。
  • 4.
    題:
    與大陸廠商簽訂合同的幾個基本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6/14
    資料來源:
    容:
    惟雙方當事人本即得合意選擇管轄法院,故可以約定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亦可約定在大陸的法院訴訟。因此,縱使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嗣後取得確定判決,仍可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於大陸地區具有實質確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