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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臺商企業因應新《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修改公司章程應關注之環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08/15
    資料來源:
    容: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3] 第58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 2.
    題:
    寶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YY sports 勝道)
    類:
    台商企業館/服務業/百貨
    刊登日期:
    2018/01/20
    資料來源:
    寶成國際集團
    容:
    寶勝國際以及其區域合營企業,在中國26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的大部分主要城市均設有業務據點,是全國三大運動服零售商之一。
  • 3.
    題:
    與中國投資公司一起合資公司需要辦理的流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7/18
    資料來源:
    容: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 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 合營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及章程; 4. 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
  • 4.
    題:
    臺商於大陸訂立合同,應注意防範合同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注意中方出資違約處理問題:依照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違反合同的責任」,因此,為了防止合營一方違反出資義務,合營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應當嚴格規定具體之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考慮提出必要的「出資擔保」。
  • 5.
    題:
    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善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對於台商而言,通稱「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台資企業」。 因為大陸法律制度逐步朝向對內外資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或結束營業之事由及其條件如下: 一、合營企業方面。在下列情況下解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無力繼續經營;(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因上列第(二)、(四)、(五)
  • 6.
    題:
    關於台商內銷與品牌通路 建構的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8/15
    資料來源:
    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除了共同點外,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風險方式不同。
  • 7.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06/15
    資料來源:
    容:
    合營企業的股權轉移,未經合營外方同意,其股權變動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7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第規定,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以行政手段調整合資企業中方電冰箱公司股權給二輕局所屬的輕工公司,因對合營企業各方之間產生股東變更的法律後果,未遵循合營企業股權轉移的法律程式和法律規定,未經合營外方輝展公司同意和董事會決定,未經原審批機構的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8.
    題:
    三資企業法前沿問題淺析(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三)排除「個人」為合營企業中方的不合時宜 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合同與章程中的「中方」當事人的資格為(《合同法》)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 9.
    題:
    三資企業法前沿問題淺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先後頒布了中外合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企業法,此後就形成了按照這三種企業類型分別立法的法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三)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四)合營企業的合併、分立。 不論中外一方無法掌握三分之二以上的「控董」,即無法掌握企業的控制權,其紛爭可想而知,這也是早期眾多合資企業最終分道揚鑣,
  • 10.
    題:
    外商投資企業出資額繳付期限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 二、雙方均違約的處理 行政處理上,按《若干規定》合營各方未能在第 4 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按照前款規定的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清理債權債務;
  • 11.
    題:
    大陸投資無法採合夥企業的形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分別簡稱外資企業、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設立的企業;合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 外資企業與合作、合營企業的最大區別在於投資主體僅限於外商,因此相應的企業的經營管理等也都由外商全權掌控;合營與合作企業的區別主要在於利潤分配上,合營企業的中外合營各方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而合作企業可按照中外合作各方商定的方式分配收益,
  • 12.
    題:
    台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1/15
    資料來源:
    容: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它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而《暫行規定》第5條,則允許公司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0條: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 13.
    題:
    設立合同與章程的當事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城鄉個體工商戶」未經特許批准,不得擅自洽談、簽中外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不應作為中方合營者對外洽談、簽訂設立中外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四、允許大陸的自然人(個人)可以為合營企業的投資者 大陸對外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2年12月30日頒布新規定,
  • 14.
    題:
    合資與合作企業的紛爭:控「股」或控「董」問題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三)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四)合營企業的合併、分立。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而「一致通過」的規則決定了一個董事就有否決權,加上比較完善的會議通知等制度,更有利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 15.
    題:
    採用中外合資的經營形態,要慎選對象!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風險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0條規定: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一)合營期限屆滿;無力繼續經營;(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定、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合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定、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 16.
    題:
    中外合資企業設立或增資的申請文件及步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中外合資企業申請設立的文件包括:(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3)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資企業董事長、(3)由中方合營者向審批機關呈報設立合營企業的有關文件。審批機關在收到文件的3個月內決定批准與否。(4)合營企業自收到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
  • 17.
    題:
    入世後大陸內銷法令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3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9/15
    資料來源:
    容:
    合資經營企業法之修正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 9 條第二款原規定:「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託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原無內外銷比例之強制規定,惟仍以鼓勵外銷為導向,入世後既已開放市場,則無此規定之必要,
  • 18.
    題:
    中國加入WTO後三資企業法的可能變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是由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經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經營管理,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董事名額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董事會按平等互利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台商或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低於 25 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它與採取股權式合資經營企業有明顯的區別;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和章程是三資企業的基本法律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合營企業的不同階段,有關這三種文件規定卻詳簡不一,
  • 19.
    題:
    2001年大陸台商十大經貿事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四、大陸實施新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大陸於2001年3月20日公布新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將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等方面,由原先依各方協議及合同規定辦事改為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在投保、原材料採購方面也有較寬鬆的規定。
  • 20.
    題:
    銀行登陸與大陸台商授信風險評估(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借款方的法律地位:台商若已簽訂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合營企業必備)、章程,並取得大陸政府批准設立的批准證書,持有大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每年依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並在銀行開設帳戶,
  • 21.
    題:
    大陸實行新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實施條例》仍然保留第65條中規定:「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另外還保留第67條規定:「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若果繼續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合營企業主管部門,一方面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不符,另一方面也不適應行政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實施條例》刪除了第4條關於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程序,刪除了由大陸合營者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
  • 22.
    題:
    大陸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例如,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必須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合營企業的職工亦可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合營企業不得拒絕。至於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不再以中國保險公司為限。
  • 23.
    題:
    三資企業投資法將進行重大修改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修訂草案建議把原法的第9條第2款條文:「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修改為:「合營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可以在國內市場購買,也可以在國際市場購買。此次外經貿部提呈的修改草案中,建議刪除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合營企業生產經營計畫,應報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經濟合同方式執行。
  • 24.
    題:
    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企業法的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等舉辦合營企業;這和合作企業法第1條的宗旨是相符的,合資企業是一種股權式的合營企業:亦即合資企業的責任和權利是以各方的股權(佔股)比例來確定的,投資者首先按出資額的多寡(外方一般不低於25%)確定自己在合營企業的股權比例,然後按股權比例來確定自己在合營企業中應享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企業終止時,股東按股權來分配剩餘財產或承擔債務。1988年國務院頒布)規定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交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務、
  • 25.
    題:
    論三資企業出資的轉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實施條例》第23條、24條規定,合營企業一方轉讓出資時,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須報經原審機構批准。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過大陸對外經濟貿易或受托機構審查批准,據此,合營企業一方轉讓股權時,必須報請批准該合營企業設立的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局批准。 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合營企業的股東轉讓股權時,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另外,根據大陸《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26.
    題:
    兩岸加入WTO後的大陸投資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燃料等物資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在「中國」購買,應當在「中國」購買(即自製率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5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一般應保持平衡(即外匯平衡),甚至於各級政府在審批項目時,常以要求購買一定數量的國內產品作為生產投入或技術移轉,
  • 27.
    題:
    承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當履行申報登記手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承擔主要責任的理由有二:一、按照外貿部和國家工商局的規定:「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因而申請承包經營是合資經營企業,即發包方的義務。
  • 28.
    題:
    中共三資企業有關繳納資本之期限的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10/15
    資料來源:
    容:
    簽訂合資經營華港飯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合同。同年6月,××省審批機構批准了該合同。其後,合營企業並領取營業執照。1985年8月,合營企業開始營業。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為280萬美元,甲方出資140萬美元,占註冊資本的50%,乙方出資140萬美元,占註冊資本的50%。按合資企業合同規定,甲、乙雙方應於合營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60天內,將全部出資繳至合營企業。
  • 29.
    題:
    中共三資企業有關出資額轉讓之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09/15
    資料來源:
    容:
    廣東省xx公司對香港xx有限公司未經中方同意擅自向廣東xx開發公司轉讓合營企業xx賓館的行為,以其同意權受到侵犯為由向法院起訴。就取得轉讓方原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全部權利,受讓方享有這些權利,也應承擔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合營企業的債務等全部義務。就取得轉讓方原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全部權利,受讓方享有這些權利,也應承擔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合營企業的債務等全部義務。
  • 30.
    題:
    大陸台商如何保障財產安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然後提出其驗資報告後,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合營企業名稱;合營企業成立的年、月、日;合營者名稱(或姓名)及其出資額、出資的年、月、日;發給「註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4條第1款:「合營企業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銀行或指定的其他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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