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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辦理公司解散及清算之實務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 2.
    題:
    如何因應民事訴訟法律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風險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
  • 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被告應明確告知原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表述,不足以說明被告已明確地告知原告訴權或起訴期限。原告葉海國作為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在被告未明確告知原告訴權和起訴期限的情況下按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