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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從國安角度探討臺商對人身安全之認識~以我國有關經濟間諜立法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域外使用罪:違反第3條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應注意的是,以上經濟間諜罪及域外使用罪的未遂犯亦有刑事處罰;而且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即經濟間諜罪之新臺幣1億元,域外使用罪之新臺幣5000萬元),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國安法第18條規定,涉犯經濟間諜罪與域外使用罪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商法院。其中第54條第2項規定,經濟間諜罪與域外使用罪的刑事案件第一審,是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