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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夫妻財產制的應有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肆、女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男方為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離婚與婚後財產分配已判決確定並經臺灣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的事件,女方還可以在臺灣地區起訴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嗎?
  • 2.
    題:
    臺商的中國大陸籍配偶與婚生子女的遺產繼承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4/15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關於你母親繼承環節 (一)依據臺灣《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制差額,應平均分配。
  • 3.
    題:
    臺灣的繼承人要如何在中國大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09/18
    資料來源:
    容:
    臺灣人甲與中國大陸配偶乙結婚,婚後兩人在上海購買A房屋,登記在乙名下,後來雙方感情不睦離婚,經上海市人民法院判決A房屋為婚後財產,核定市價為人民幣300萬元,兩人離婚後A房屋歸乙所有,但乙需給付甲200萬元。
  • 4.
    題:
    兩岸夫妻財產在法制上之差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1/31
    資料來源:
    容:
    第2項:「Ⅰ、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Ⅱ、夫或妻婚前財產,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 四、結 語 中國大陸將夫妻婚後財產無特別約定稱為「共同財產」,與臺灣之「法定財產」稱謂不同;然而,兩岸夫妻財產制最大區別,乃臺灣之法定財產係在婚姻存續中「各自保有所有權」
  • 5.
    題:
    有關前往中國大陸提出訴訟離婚並作親權酌定之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11/24
    資料來源:
    容:
    謝謝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依照諮詢者所提到現況來判定,除了在臺申請親權酌定外,就是直接到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離婚訴訟並申請分配婚後財產並作親權酌定!
  • 6.
    題:
    從《民法典》談臺商在中國大陸離婚後的財產分割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因此本文特就中國大陸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與在中國大陸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房產的分割 1、被歸屬於婚後共同房產的,才是離婚後財產分割之標的,至於屬於婚前的個人房產,則不存在分割的問題。依夫妻約定而適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離婚後就「婚後財產部分」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之1條至同法第1030之4條規定)。
  • 7.
    題:
    在中國大陸之房產應由兩岸哪些親屬繼承及其份額各應為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5/28
    資料來源:
    容:
    因臺灣及中國大陸婚姻法的規定有所不同,該房產權利的歸屬即有差別,此涉及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前者,依臺灣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後者,依中國大陸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故首應判斷者應為夫妻財產關係應適用臺灣或者中國大陸的法律。
  • 8.
    題:
    老公贈與二奶的財產可否要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保障台商配偶的合法權益,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的民法親屬編特別增訂1020條之1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