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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8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8/15
    資料來源:
    容:
    本辦法所稱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家電維修經營者)是指提供家電維護保養、故障修理、 三、營業規範: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專案和家電配件的收費標準、 四、特約維修:家電維修經營者從事特約維修,須取得商標權人授權,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內的授權證明。獲得授權的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其被授權範圍內提供維修服務。 五、維修義務:家電維修經營者在提供維修服務前應當向消費者明確告知維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項,尊重消費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