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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238
  • 1.
    題:
    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善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權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營企業。審查批准機關作出核准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二、合作企業方面。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審查批准機關作出核准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三、外資企業方面。
  • 2.
    題:
    外商投資企業出資額繳付期限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合作各方沒有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准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准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 3.
    題:
    台商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地方各級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攻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
  • 4.
    題:
    論三資企業出資的轉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報經原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根據《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規定,合作者轉讓其在合作企業中的權利、義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地方政府審查批准。
  • 5.
    題:
    中共三資企業有關出資額轉讓之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09/15
    資料來源:
    容: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於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未明文規定,亦未有明文限制或禁止的規定;惟該法第10條規定:「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6.
    題:
    從台商投資保護法看大陸地區對台商人身安全的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熱門話題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而草案第23條更規定對台商企業的保護,該條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害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和合同、章程享有的經營管理自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