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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專利撤銷之請求與無效宣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10/15
    資料來源:
    容:
    因此,將專利授予之前的異議程序改為專利授予後6個月內的撤銷程序。專利法第41條:「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如果該專利經公告之日起已滿6個月者,則任何人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則可依專利法第48條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但是本案專利授予公告又過6個月,乙公司也不能提起撤銷專利的請求,加上尚未結束撤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