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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在大陸投資糾紛的類型及發生因素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2/30
    資料來源:
    容:
    其依據是《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 2.
    題:
    企業停業時如何確保大陸土地使用權之權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9/23
    資料來源:
    容:
    依大陸《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3.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7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7/15
    資料來源:
    容:
    閒置土地的決定: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閒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4.
    題:
    大陸台商對用益物權的應有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做下述四點明確規定,值得大陸台商注意: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地上物可享有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參見大陸《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2、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標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參見大陸《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此一抵押為「不動產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