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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 完成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獨占權,未經其許可,不得擅用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2月1日(2001)呼經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 植物新品種是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以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