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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面對中國大陸新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應有的認識與作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8/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工作秘密一般在規範企業內部員工及外部供應廠商或合作方,如有違反會有員工懲處或損害賠償責任
  • 2.
    題:
    兩岸房屋租賃在法制上的差異-中國大陸所有人售屋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3/24
    資料來源:
    容:
    屋主出售房屋時如果未履行優先購買權15日前之通告,則應對承租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買賣合同仍為有效。
  • 3.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三、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就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或者具有其他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情形;(二)生態環境受到損害,
  • 4.
    題:
    締約過失之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0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8/11/02
    資料來源:
    容:
    或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懲罰締約過程因違背誠實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過程中因違而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成立的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5.
    題:
    大陸確保債權的財產保全最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其保險責任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沒有予以賠償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和保險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 6.
    題:
    大陸台商雇用司機肇事時,法律責任如何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本條規定與臺灣民法第188 條規定( 雇用人之責任):“ 受雇人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7.
    題:
    廠房失火的Q&A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7/15
    資料來源:
    容:
    周先生與金聖隆香品有限公司間應有倉儲合同的法律關係,依照中國大陸合同法第394條規定,在儲存期間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縱使失火事件是因為鄰地化工廠而發生,倘保管人確有疏失而導致周先生受有損害或擴大損害,則周先生仍然可以依照倉儲合同的法律關係向金聖隆香品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8.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智慧財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柒、人身權益損害的規定: 一般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誤工損失。
  • 9.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經營者在公共通道內施工,未盡到安全防護責任,致他人滑倒受傷,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9日[2004]成民中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書被上訴人服務公司在金遠見公司門口的走廊地面上放置一塊木板供通行時使用,
  • 10.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3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05/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發佈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死亡賠償金。
  • 1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7/15
    資料來源:
    容:
    但其主張四台手機均屬偽劣產品證據不足,其要求廈門市郵電局承擔雙倍財產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不予採納。均可預見可能發生財物被竊的後果,而現實中確又發生了倪根柱財物被竊的情況,足以認定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故上訴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12.
    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三、 此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8日公布《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 13.
    題:
    婚姻法修正與台商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無獨有偶的,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也於2001年3月10日施行《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除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之外,公民的生命權、
  • 14.
    題:
    精神損害賠償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二、 為了彌補上述缺憾,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10日施行《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確定了賠償金額的斟酌因素,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擴大:
  • 15.
    題:
    廠房失修傷人的賠償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6/15
    資料來源:
    容:
    本件台商所提問題,並無任何免責事由,且可認定是因台商管理、維修不善而發生損害,即有過錯,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賠償金額的多少,則應視工人所受害的輕重及實際支出而定。
  • 16.
    題:
    新合同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總則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尤其是技術合同,涉及商業秘密的項目與範圍更為深廣,尤須細膩規定,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使違反保密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惟有如此,始足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合同的誠信與公平目的。
  • 17.
    題:
    洩露商業祕密該當何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如果侵害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不大,則不作犯罪論處,應按民事侵權行為處理,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也規定侵害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當然,如果侵害人成立犯罪,權利人就其所受之經濟上損失,仍可向侵害人請求賠償。
  • 18.
    題:
    大陸新合同法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5/15
    資料來源:
    容:
    新合同法在第42條中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一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是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