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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從事加工貿易如何繳納保證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將海關總署確認的、具有擔保資格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擔保機構)均可為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提供擔保。其他擔保機構的擔保資格須經海關總署及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確認。 (四)台商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台商從事加工貿易因故無法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的,可憑中國銀行出具的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辦理海關備案手續。
  • 2.
    題:
    加工貿易企業如何申辦保付保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6/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無論是否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只要可提供大陸境內、外金融機構出具的、符合中國銀行擔保資格及擔保條款要求的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作為反擔保,中國銀行憑上述反擔保,可為企業向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
  • 3.
    題:
    大陸海關新規範的因應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了解,大陸將對加工貿易企業採取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經海關總署確認的,具有擔保資格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均可為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提供擔保。目前,大陸海關總署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已確認中國銀行為加工貿易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其他擔保機構的擔保資格經確認後亦可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