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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兩岸社區住戶法制重要權利義務之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4/19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對於危險住戶之保費有特別規範中國大陸則無規定 臺灣對於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上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