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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一般「錄用條件」可包括:符合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提供的證件及材料沒有虛假、偽造、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招聘時符合規定的學歷、技術、身體健康及計畫生育狀況、遵守廠紀廠規、
  • 2.
    題:
    大陸地區資訊:大陸批准『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兩岸資訊站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按公約規定,准予就業的最低就業年齡首先在下列行業有效:採礦和採石、製造、建築、電、煤氣和水、生服務、運輸、倉儲和交通, 按公約規定,准予就業的最低就業年齡首先在下列行業有效:採礦和採石、製造、建築、電、煤氣和水、生服務、運輸、倉儲和交通,以及種植園和其它主要為商業目的而生產的農業企業,公約規定:●最低就業年齡應不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於15歲;●准予後事按其性質或其工作環境很可能有害年輕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職業或工作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