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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商標有法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12/15
    資料來源:
    容:
    並足以造成誤認的;(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服務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上述行為主要是指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該服務行業所使用的、帶有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物品(如餐飲業的餐具等);(四)利用廣告、宣傳媒介或者其他引導消費的手段,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侵權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帶有服務商標標識的物品等便利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