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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出租中國大陸廠房之課稅問題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 2.
    題:
    中國大陸營改增「差額徵稅項目」評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8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9/12
    資料來源:
    容: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3.
    題:
    包工包料,免稅/繳稅?增值稅/營業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未來 貴大陸公司作為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貴大陸公司應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該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
  • 4.
    題:
    大陸總、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8/15
    資料來源:
    容:
    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 實務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主要及最後的稅收管理工作,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僅負有限的稅收預繳工作。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工資總額、資產總額等佔整體總分支機購各季(月)度的比率計算,故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有限度查帳,但公司整體查帳的風險還是在總公司的國稅局。
  • 5.
    題:
    2010年大陸增值稅重大變化匯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超過上述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時,皆應當在申報期(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4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 6.
    題:
    外資獨資企業從事內銷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2/15
    資料來源:
    容: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
  • 7.
    題:
    在大陸作內銷應瞭解的外出經營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期/行銷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8/15
    資料來源:
    容:
    未辦外經證的處罰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2月18日《關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0號)第3條第1款,對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在稅收處理上暫修訂為:「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的徵收率徵稅,並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