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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在中國大陸被打,要如何循求救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1/15
    資料來源:
    容:
    次按,大陸《民法通則》第 119 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 2.
    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然,依《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被害人視輕傷、重傷情形,也可以請求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
  • 3.
    題:
    精神損害賠償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在民事上構成侵權行為,依大陸地區《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視其傷害情形,應當分別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至於因身體受傷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損害,依《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只有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