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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內容摘要如下:依《法官法》、《仲裁法》的精神,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已經被仲裁委員會聘任,則應在本通知下發後1個月內辭去仲裁員職務。
  • 2.
    題:
    大陸工會幕後有黑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外加四個堅持和改革開放,讓人誤會新法故意將共黨意識形態嵌入企業運作之中,實際上憲法必須遵守、維護或者擁護,不只在《工會法》中有規定,在《法官法》、《檢察官法》甚至《律師法》中都有如此要求,作為資格、條件的大前提,大陸當局用意其實很明顯,
  • 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11/15
    資料來源:
    容:
    其內容摘要如下:由於大陸2001年修正《法官法》、《檢察官法》、廢止《律師法》,對於法官、檢察官、
  • 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7/15
    資料來源:
    容:
    ※法律 《關於修改法官法》的決定 中共第九屆人大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1年6月30日通過,其內容摘要如下:大陸《法官法》係於1995年2月28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本次《法官法》的修正,雖然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產生方式沒有任何重大改變,但對於法官的任用卻有重大修正。本次修正之重點類似《法官法》,有關人事之考核或任用資格採統一司法考試,其中增加了任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