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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1995年5月28日、29日,被上訴人泰興市政府、上訴人福州開發公司、上訴人創業公司及港商嚴如冰簽訂的《洽談紀要》,是泰興市政府對《中外合資合同書》不再履行後有關問題如何處理形成的行政協調意見,不是泰興市政府償還福州開發公司、創業公司及港商嚴如冰投資款的承諾,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形成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一審法院認定《洽談紀要》實質為泰興市政府代表泰興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與福州開發公司、福州開發公司及創業公司以《洽談紀要》為依據提起訴訟,請求泰興市政府、中國工商銀行泰興市支行、泰興市地稅局及泰興市經委返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