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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大陸台商簽約如不拘小節,結果是勞心又勞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通常都是台灣甲公司傳真下單到浙江乙公司,要求浙江乙公司提供布料,浙江乙公司完成訂單後就FOB上海交貨,台灣甲公司接到貨物後,再轉運到歐洲賣給歐洲買家。 2003年12月初,台灣甲公司傳真給浙江乙公司要求提供2萬米牛仔布,月底交貨上海碼頭。浙江乙公司交貨並取得貨款後,2004年1月底,布匹交至歐洲買家處被查出存在「質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