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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廠商是否可以在格式條款中保留最終解釋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 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1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 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大潤發超市通過印刷「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已經將自助寄存櫃的正確使用方法告知消費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財產安全的事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 4.
    題:
    進攻大陸內銷市場應注意的風險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零售經營者對消費者賠償的方式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