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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有關前往中國大陸提出訴訟離婚並作親權酌定之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11/24
    資料來源:
    容:
    二、至於要如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起訴離婚規定如下: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外案件(包含港、澳、臺、外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人民法院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擁有管轄權,可立案受理:一是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或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 2.
    題:
    中國大陸法院對合同合意管轄約定法律判斷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2/26
    資料來源:
    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至於涉外案件的管轄部分尚付厥如,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4款規定:“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中華民國”法律,當指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上管轄之規定作為決定涉外案件管轄權之準則。審判實務中,法院在處理涉臺海商事案件時,除了適用上述一般管轄規定外,還比照涉外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案件訴訟的特別規定。
  • 3.
    題:
    與中國大陸簽訂保密合約書條款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而在大陸仲裁與台 灣較為不同之處,在於中國大陸僅限「涉外案件」可以選擇於境外仲裁,因此,假設台灣公司 在大陸設立子公司,由於該子公司在大陸為獨立法人,在與大陸公司間的仲裁協議,即無法約 定於境外仲裁,
  • 4.
    題:
    以訴訟方式收回應收賬款的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接下來就是要確定到那個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大陸地區採行「四級二審制」,第一審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法》第18條其中「重大涉外案件」是由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所謂重大,往往是考慮到案件金額,如果以上海地區法院的許可權,簡單區分:上海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8億元以下(
  • 5.
    題:
    大陸仲裁制度概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7/15
    資料來源:
    容:
    但因為在仲裁實務中,對於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處理,故本文以下著重在涉外仲裁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打破仲裁的雙軌制,於第3條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
  • 6.
    題:
    用台灣法律作為準據法 解決兩岸民商事案件糾紛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7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1/15
    資料來源:
    容:
    」 台商案件是否為涉外案件,如果台商並沒取得大陸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資格,依據「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法發﹝2008﹞10號)規定,是參照涉外案件辦理的。
  • 7.
    題:
    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仲裁機構如在中國,僅就案件性質分為涉外與非涉外案件,該仲裁裁決仍然為國內仲裁裁決,但是,在國外作出的仲裁裁決則為外國仲裁裁決,大陸同時對非涉外的國內仲裁裁決、涉外的仲裁裁決及外國仲裁裁決,本案申請人和華置地有限公司為海外公司,被申請人凱歌高爾夫球俱樂部為台商在廈門投資企業,依大陸法律見解為一涉外案件,而且雙方都有台灣商人因素,各項因素顯示台灣最具有牽連關係;故以台灣為仲裁地乃理所當然。
  • 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8/15
    資料來源:
    容:
    該解釋,對法院管轄地之規定,包括涉外案件之管轄地均有詳細指示。尤其對惡意搶註之情狀,於第5條也有詳細的規定。
  • 9.
    題:
    當事人申請訴前扣船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這一規定並不完全同國際慣例相一致,但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第6條規定,「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仍為30天」…
  • 10.
    題: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之後的台商仲裁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因此,處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機構,是否有外籍仲裁員就成為一個公正與否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