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除
:::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57
  • 1.
    題:
    中國大陸法院對合同合意管轄約定法律判斷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2/26
    資料來源:
    容:
    近日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就臺資企業與陸資企業於合同中之合意管轄約定做出了明確法律判斷(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2019)粵0391民初4563號民事裁定),本文擬就中國大陸及臺灣法院對合同或契約約定之合意管轄是否有效等議題作一番詳細探討。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民事裁定評析 一、 民事裁定事實 A公司及B公司於合同中確實明確於第二十二條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涉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條款有效,排除了中國大陸地區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原告自應依照合同約定向臺灣地區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