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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可否生前處分中國大陸之財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5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4/11
    資料來源:
    容:
    而根據第18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立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根據《繼承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 2.
    題:
    大陸新合同法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5/15
    資料來源:
    容: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法人則包括企業法人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成立時產生,終止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