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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5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6/05/15
    資料來源:
    容: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時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津高民一終字第 0119 號民事裁定書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天津市河川大廈業主委員會以天津市河川大廈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業主在享受服務的同時,應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費用,因此該合同對全體業主均有約束力。天津河川大廈管理公約簽訂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前,且物業公司不是該公約的主體,原裁定依據該公約認定法院有管轄權有誤。由於雙方簽訂的 JF-2003-008 號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時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