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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論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權益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法定抵押權」或僅屬「強制性意定抵押權」;又新法第 513 條規定之抵押權既須經登記,則該登記究竟是「登記生效要件」或「登記對抗要件」,直至目前為止,在學說上仍存在有不同之見解,而引起相當廣泛之討論。
  • 2.
    題:
    台商如何透過新物權法融資及保障債權(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7/15
    資料來源:
    容:
    而一般抵押權的登記是根據抵押財產的性質而分為登記成立要件(《物權法》第187條)和登記對抗要件(《物權法》第188條、物權法第189條)兩種情況,因此最高額抵押權的登記應當依據抵押財產的性質來決定,以登記生效要件下的抵押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以登記對抗要件項下的抵押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註3)。
  • 3.
    題:
    大陸新商標法與台商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11/15
    資料來源:
    容:
    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 九、商標轉讓之強制規定:修正前商標法對商標之轉讓究竟是採註冊要件或登記對抗要件,常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