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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業務範圍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5/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該企業進行其經營範圍內的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查、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其中限定常駐代表機構僅能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故並不屬於台灣地區前揭許可辦法中所謂之「投資」,而並不需要經許可或申報。
  • 2.
    題:
    赴大陸設立辦事處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9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7/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該企業進行其經營範圍內的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 3.
    題:
    如何在大陸設立代表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但只能代表總公司在大陸從事如:業務聯繫、產品介紹、市場調查、技術交流等非直接經營性活動。由於常駐代表機構不能從事直接經營性活動,充其量只能有來自於居間介紹或代理等服務的佣金、回扣、手續費的收入,且此等收入難以認定,除非可以提出明確有效的憑證、合同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