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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AEO認證與進出口、生產、財務、倉庫等海關要求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若再透過各國海關間的相互承認,將使優質企業得到更多國家之優惠。目前,全世界超過40個國家已公告AEO相關制度,臺灣3成以上之進出口企業曾受到國外客戶之AEO相關要求。
  • 2.
    題:
    中國大陸法院對合同合意管轄約定法律判斷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2/26
    資料來源:
    容:
    對抗辯是否有理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是管轄合意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之規定,約定應有效;第二種看法是英國與臺灣間就彼此之確定判決,並無相互承認之協議,故香港法院之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4款之規定,臺灣仍難認其效力,故當事人的合意不排除臺灣法院之管轄(參見司法院69年11月15日(
  • 3.
    題:
    臺商在大陸如何確保債權、追償債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保障債權,目前兩岸紛爭解決機制均對彼此法院判決及仲裁判決予以承認,惟未有法院參與作成之和解書、調解書等之民間協議文件,則未納入相互承認與執行之範圍,而可能產生終局效果是否得以確保臺商權益之疑慮,實有賴促進兩岸司法合作,明定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終局效力以消弭此不確定性,
  • 4.
    題:
    兩岸快遞貨物通關制度之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另外像AEO(優質企業安全認證)相互承認、RFID(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封條交流與合作、落實執行ECFA貨品貿易協議等,促成兩岸海關作業程序簡化,達成貿易便捷與安全,
  • 5.
    題:
    大陸商標優先權申請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10/17
    資料來源:
    容: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大陸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 6.
    題:
    我國海關風險管理問題與進口通關風險防衛機制分析(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之後將積極與國內信譽良好的船公司、貨櫃場及報關業者合作,試行海運貨物預先電子通關作業流程,並研擬出口申報格式相關標準的轉換作業,最後將透過國際海關間相互承認,提供AEO廠商實質並可預期的便捷通關優惠。
  • 7.
    題:
    亞洲經濟整合與東協自由貿易區的形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在 CEPT 協定下,東協各成員國還同意在其他一些領域加強合作,包括統一標準、相互承認產品的檢驗與證明、取消對外商投資的壁壘、宏觀經濟諮詢、公平競爭原則和促進風險投資等。   為了使與產品相關的標準和法規不再成為貿易的技術壁壘, AFTA 還包括一個規範產品的相互承認協定(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MRAs ),涵蓋的產品計有化妝品、藥品、電子產品和通訊設備等。
  • 8.
    題:
    兩岸民事判決可以互相承認對台商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9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2/05/15
    資料來源:
    容:
    杜絕游走兩岸行騙 (三)兩岸民事判決可以相互承認對台商的影響 通常,民事判決和仲裁判斷只能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管轄範圍內獲得執行,因為執行需要動用公權力,而其他國家或地區沒有義務動用自己的公權力,
  • 9.
    題:
    2001年兩岸政治情勢發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1/15
    資料來源:
    容:
    但也有台灣民眾認為,以兩德及兩韓雙方雖在土地、人口上迭有差距,惟綜合國力則屬勢均力敵,其雙方在勢均力敵的情況下,都不擔心因相互承認與共存於國際空間而使其永久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