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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大陸社會保險法分析與台商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第63條規定:「企業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企業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同條還規定,社保費徵收機構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