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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競業限制之規定與臺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0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分為兩種:一為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二為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 2.
    題:
    淺論兩岸競業禁止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即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超過二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 3.
    題:
    在上海市區設立研發單位,請問上海市對競業禁止有何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6/15
    資料來源:
    容:
    具體的競業限制項目包括: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 4.
    題:
    大陸「競業禁止」的法令規定何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不超過 3 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 5.
    題:
    台商應如何與職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是指員工在離開本公司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公司任職,或由該員工自己生產、有些企業紛紛在勞動合同中訂定:員工離開原企業後,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而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任職,這就是當前在某些企業內盛行的競業禁止條款。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 6.
    題:
    有關競業限制與保密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10/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協商約定的條款,內容為禁止有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與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銷售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