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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如何在商業行為上進行個人信息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保護負責人: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負責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以及採取的保護措施等進行監督。
  • 2.
    題:
    臺商如何合規進行個人資訊跨境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外提供個人資訊應當具備的四大基本條件:一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處理者,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應當通過網信部門組織的「況個人資訊需存儲在中國大陸境內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將在中國大陸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存儲在中國大陸境內。需要時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 3.
    題:
    中國大陸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臺商面臨的衝擊與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時事評析專期/時事評析專文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人事部門對中國大陸員工資料若有回傳臺灣的情況,必須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0條規定,該條文如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存儲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