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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台胞證過期及非婚子女回台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1/15
    資料來源:
    容: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 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 、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6 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成預防接種證明) 、 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連同戶籍謄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 大陸人民時,另應備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 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