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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善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2.
    題:
    台商辦理公司解散及清算之實務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以下所列事由之一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
  • 3.
    題:
    公司法與三資企業法之銜接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股東解散公司請求權之規定 新《公司法》第183條增訂小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規定,惟為避免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故《公司法》條文限定須由持有股東表決權10%以上之股東,方得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 4.
    題:
    三資企業公司否可否適用<公司法>第183條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8/15
    資料來源:
    容: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特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規定來解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及(二)由持有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項),條件(二)表明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方有此申請解散的權利。 條文條件中的“股東表決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會的議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表決權原則上一股有一表決權的公平原則行使,亦即持有股權多的,即擁有相應多的股東表決權。